这节是ICD-10编码规则里最“精髓”也最容易误解的部分。
写给初中级编码员时,重点要让他们看懂符号、明白逻辑、用得正确。
既有理论说明,也有实例、误区与实战练习👇
第二章 ICD-10 编码总则与基本规则
第四节 联合编码与双重分类(† 与 *)的应用规则
一、为什么会有双重分类
医学上,某些疾病既有明确病因,又有特定器官表现。
例如“结核性脑膜炎”,它既属于结核病(传染病),又属于神经系统疾病。
为了既反映病因又反映受累部位,ICD-10设置了双重分类系统。
💬 一句话理解:
双重分类让一条诊断“既说清为什么生病,也说明病在哪生病”。
二、符号含义
符号 | 名称 | 含义 | 位置 | 举例 |
---|---|---|---|---|
†(剑号码) | 病因代码 | 表示原发病或致病因素 | 首位书写 | A18.0† 结核感染 |
*(星号码) | 表现代码 | 表示由该病因引起的器官或系统损害 | 第二位书写 | M49.0★ 骨结核 |
📘 书写顺序:
病因码(†)在前,表现码(*)在后。
两个代码共同反映一条完整诊断。
三、双重分类的适用范围
章节 | 常见系统 | 说明 |
---|---|---|
A00–B99 | 传染病 | 许多传染病导致其他系统损害 |
E00–E90 | 内分泌代谢 | 例如糖尿病引起多系统并发症 |
I00–I99 | 循环系统 | 感染或代谢性损害心脏血管 |
M00–M99 | 肌肉骨骼系统 | 感染性或代谢性骨损害 |
H00–H95 | 感觉器官 | 例如结核性眼炎、梅毒性耳聋 |
四、双重分类的编码原则
(一)原则 1:同时使用两条代码
若疾病目录中带有†与*,应同时编码。
示例: 结核性脑膜炎
病因:A17.0† 结核感染
表现:G01* 结核性脑膜炎
💡 提示: 如果临床仅记录“脑膜炎”,未注明结核病因,只编码G03.9;
不能“自推”使用A17.0†。
(二)原则 2:按顺序书写
在病案首页及统计表中,
先列病因码(†),再列表现码(*)。
📘 例:
A18.0† + M49.0* 骨结核
顺序反写会被视为编码逻辑错误。
(三)原则 3:不重复或混用
-
不能单独使用星号码;
-
不能把星号病变再另列为独立主诊断;
-
不能用两个星号码代替匕首码。
💬 口诀记忆:
“剑号先开路,星号作说明;病因在前列,表现随其行。”
五、常见的双重分类示例
疾病名称 | 编码组合 | 说明 |
---|---|---|
结核性脑膜炎 | A17.0† + G01* | 结核感染引起脑膜炎 |
梅毒性心肌炎 | A52.0† + I52.0* | 梅毒导致心肌损害 |
糖尿病性肾病 | E10.2† + N08.3* | 糖尿病导致肾损害 |
病毒性关节炎 | B19.9† + M01* | 病毒感染引起关节炎 |
真菌性角膜炎 | B49† + H19.2* | 真菌感染眼角膜 |
麻风性神经炎 | A30.7† + G63.2* | 麻风杆菌损害周围神经 |
六、联合编码与双重编码的区别
类型 | 定义 | 举例 | 特点 |
---|---|---|---|
联合编码 | ICD已为常见病因-表现组合提供单独条目 | K80.5 胆总管结石伴胆囊炎 | 只需一个代码 |
双重分类 | 需分别编码病因与表现 | A18.0† + M49.0* 骨结核 | 需两条代码 |
💡 记忆技巧:
如果书中已经给出“伴”的组合条目,用联合编码;
若没有组合条目,但病因明确、表现独立,用双重分类。
七、DRG/DIP系统中的处理逻辑
编码类型 | DRG识别方式 | 影响 |
---|---|---|
匕首码(病因) | 通常决定主分组 | 代表主要疾病类别 |
星号码(表现) | 可作为并发症或复杂度修正 | 提高组入等级 |
缺少匕首码 | 分组错误或降级 | 医保扣分、退回 |
缺少星号码 | 丢失并发表现 | 权重下降 |
💬 实操提示:
DRG系统往往只取主诊断(†码)作为组入依据,
但若漏录*码,医院复杂度(CMI)会被低估。
八、常见错误与纠正
错误类型 | 错误示例 | 正确写法 | 说明 |
---|---|---|---|
只录星号码 | G01* 脑膜结核 | A17.0† + G01* | 星号不能单用 |
顺序颠倒 | G01* + A17.0† | A17.0† + G01* | 病因在前 |
病因不明强行使用† | “化脓性脑膜炎”写成A17.0† | G00.9 | 无证据不可用†码 |
把联合编码拆成双重 | K80.5 拆成K80.2+K81.0 | 保留联合条目 | 重复无效 |
漏掉*码 | 仅录A52.0† 梅毒 | A52.0† + I52.0* | 表现缺失影响组入 |
九、典型病例解析
【病例摘要】
患者:女,45岁。主因“腰痛3月”就诊,影像提示椎体破坏,活检证实骨结核。
【编码分析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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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诊断:A18.0† + M49.0* 骨结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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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因:结核病(A章节);表现:骨损害(M章节)
-
若仅录M49.0,无法体现病因,医保分组将误入“骨病”而非“结核病组”。
💡 DRG影响:
正确双重编码 → 入“感染性疾病组”;
错误单码 → 入“骨关节疾病组”,权重下降约30%。
十、实战策略
-
辨病因:看诊断描述中是否明确“由……引起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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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章节:若同病名出现在两个章节(如A章和M章),多为双重分类;
-
对照注释:ICD目录下凡带†或*符号的,必有对应配对;
-
录入顺序:系统录入时先†后*;
-
质控校验:若系统提示“星号单用”,必须补齐匕首码。
十一、小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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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重分类用于“有病因又有表现”的疾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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匕首(†)代表病因,星号(*)代表受累器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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顺序固定,二者不可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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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合编码是ICD预设的单条组合,不可混淆;
-
在DRG/DIP系统中,双重分类可提升组入精度与复杂度。
📘 一句话记忆:
“匕首揭病因,星号显病象;双码齐上阵,逻辑更明朗。”
【思考与练习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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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谓双重分类?与联合编码有何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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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结核性脑膜炎”应如何编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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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病因未明确,可否使用†码?为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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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为以下疾病选择正确编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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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毒性心肌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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糖尿病性肾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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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菌性角膜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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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一节
第二章第五节《症状、外因与Z类因素的编码规则》?
那一节是“特殊情形编码”的重点(体检、外伤、中毒、随访),
可以完整收尾第二章的“编码总则”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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