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联合编码与双重分类(† 与 *)的应用规则

这节是ICD-10编码规则里最“精髓”也最容易误解的部分。
写给初中级编码员时,重点要让他们看懂符号、明白逻辑、用得正确
既有理论说明,也有实例、误区与实战练习👇


第二章 ICD-10 编码总则与基本规则

第四节 联合编码与双重分类(† 与 *)的应用规则


一、为什么会有双重分类

医学上,某些疾病既有明确病因,又有特定器官表现
例如“结核性脑膜炎”,它既属于结核病(传染病),又属于神经系统疾病。
为了既反映病因又反映受累部位,ICD-10设置了双重分类系统

💬 一句话理解:

双重分类让一条诊断“既说清为什么生病,也说明病在哪生病”。


二、符号含义

符号 名称 含义 位置 举例
†(剑号码) 病因代码 表示原发病或致病因素 首位书写 A18.0† 结核感染
*(星号码) 表现代码 表示由该病因引起的器官或系统损害 第二位书写 M49.0★ 骨结核

📘 书写顺序:

病因码(†)在前,表现码(*)在后。
两个代码共同反映一条完整诊断。


三、双重分类的适用范围

章节 常见系统 说明
A00–B99 传染病 许多传染病导致其他系统损害
E00–E90 内分泌代谢 例如糖尿病引起多系统并发症
I00–I99 循环系统 感染或代谢性损害心脏血管
M00–M99 肌肉骨骼系统 感染性或代谢性骨损害
H00–H95 感觉器官 例如结核性眼炎、梅毒性耳聋

四、双重分类的编码原则

(一)原则 1:同时使用两条代码

若疾病目录中带有†与*,应同时编码。

示例: 结核性脑膜炎

  • 病因:A17.0† 结核感染

  • 表现:G01* 结核性脑膜炎

💡 提示: 如果临床仅记录“脑膜炎”,未注明结核病因,只编码G03.9;
不能“自推”使用A17.0†。


(二)原则 2:按顺序书写

在病案首页及统计表中,

先列病因码(†),再列表现码(*)。

📘 例:
A18.0† + M49.0* 骨结核

顺序反写会被视为编码逻辑错误。


(三)原则 3:不重复或混用

  • 不能单独使用星号码;

  • 不能把星号病变再另列为独立主诊断;

  • 不能用两个星号码代替匕首码。

💬 口诀记忆:

“剑号先开路,星号作说明;病因在前列,表现随其行。”


五、常见的双重分类示例

疾病名称 编码组合 说明
结核性脑膜炎 A17.0† + G01* 结核感染引起脑膜炎
梅毒性心肌炎 A52.0† + I52.0* 梅毒导致心肌损害
糖尿病性肾病 E10.2† + N08.3* 糖尿病导致肾损害
病毒性关节炎 B19.9† + M01* 病毒感染引起关节炎
真菌性角膜炎 B49† + H19.2* 真菌感染眼角膜
麻风性神经炎 A30.7† + G63.2* 麻风杆菌损害周围神经

六、联合编码与双重编码的区别

类型 定义 举例 特点
联合编码 ICD已为常见病因-表现组合提供单独条目 K80.5 胆总管结石伴胆囊炎 只需一个代码
双重分类 需分别编码病因与表现 A18.0† + M49.0* 骨结核 需两条代码

💡 记忆技巧:

如果书中已经给出“伴”的组合条目,用联合编码;
若没有组合条目,但病因明确、表现独立,用双重分类。


七、DRG/DIP系统中的处理逻辑

编码类型 DRG识别方式 影响
匕首码(病因) 通常决定主分组 代表主要疾病类别
星号码(表现) 可作为并发症或复杂度修正 提高组入等级
缺少匕首码 分组错误或降级 医保扣分、退回
缺少星号码 丢失并发表现 权重下降

💬 实操提示:
DRG系统往往只取主诊断(†码)作为组入依据,
但若漏录*码,医院复杂度(CMI)会被低估。


八、常见错误与纠正

错误类型 错误示例 正确写法 说明
只录星号码 G01* 脑膜结核 A17.0† + G01* 星号不能单用
顺序颠倒 G01* + A17.0† A17.0† + G01* 病因在前
病因不明强行使用† “化脓性脑膜炎”写成A17.0† G00.9 无证据不可用†码
把联合编码拆成双重 K80.5 拆成K80.2+K81.0 保留联合条目 重复无效
漏掉*码 仅录A52.0† 梅毒 A52.0† + I52.0* 表现缺失影响组入

九、典型病例解析

【病例摘要】

患者:女,45岁。主因“腰痛3月”就诊,影像提示椎体破坏,活检证实骨结核。

【编码分析】

  • 主诊断:A18.0† + M49.0* 骨结核

  • 主因:结核病(A章节);表现:骨损害(M章节)

  • 若仅录M49.0,无法体现病因,医保分组将误入“骨病”而非“结核病组”。

💡 DRG影响:
正确双重编码 → 入“感染性疾病组”;
错误单码 → 入“骨关节疾病组”,权重下降约30%。


十、实战策略

  1. 辨病因:看诊断描述中是否明确“由……引起”;

  2. 查章节:若同病名出现在两个章节(如A章和M章),多为双重分类;

  3. 对照注释:ICD目录下凡带†或*符号的,必有对应配对;

  4. 录入顺序:系统录入时先†后*;

  5. 质控校验:若系统提示“星号单用”,必须补齐匕首码。


十一、小结

  • 双重分类用于“有病因又有表现”的疾病;

  • 匕首(†)代表病因,星号(*)代表受累器官;

  • 顺序固定,二者不可分;

  • 联合编码是ICD预设的单条组合,不可混淆;

  • 在DRG/DIP系统中,双重分类可提升组入精度与复杂度。

📘 一句话记忆:

“匕首揭病因,星号显病象;双码齐上阵,逻辑更明朗。”


【思考与练习】

  1. 何谓双重分类?与联合编码有何不同?

  2. “结核性脑膜炎”应如何编码?

  3. 若病因未明确,可否使用†码?为什么?

  4. 试为以下疾病选择正确编码:

    • 梅毒性心肌炎

    • 糖尿病性肾病

    • 真菌性角膜炎


下一节
第二章第五节《症状、外因与Z类因素的编码规则》
那一节是“特殊情形编码”的重点(体检、外伤、中毒、随访),
可以完整收尾第二章的“编码总则”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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